2024年5月30日消息,山西聚连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因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被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罚款15000元。
根据公告内容,对该单位拖欠刘勇杰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并由单位法人徐柳通过询问笔录和工资证明进行证实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。
山西聚连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“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”的规定,构成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。对其上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1万5000元(15000元)的行政处罚。